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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监督检查规定(试行)》的通知

京建法〔2019〕18号

  为强化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的安全生产条件动态监管,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监督检查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京建法〔2019〕18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的安全生产条件动态监管,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监督检查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12月26日

附件:附件: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监督检查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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