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A
自治区科协: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规范广西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的提案”,由自治区政协办公厅交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和我厅分别办理。结合我厅工作职责,现答复如下:
你们提出的规范我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的建议我们已经落实。
一、工作开展情况
2019年,我厅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污泥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城〔2019〕2号),要求各市加大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处理的监管力度,提高污水处理厂规范化运行管理水平,提升污水处理率和污泥无害化处置率,并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不断加强和规范全区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理处置监督管理工作。
(一)切实提升污水处理厂处理效率。我厅要求各市充分研究挖掘现有设施设备处理潜力的措施,通过改良运行流程或简易技术改造提高污水处理能力、改善出水水质。对于运行负荷率较低的污水处理厂,着力完善污水管网,优先对人口密度较高片区的污水收集系统进行完善;对于运行负荷率较高、水量明显超出承载能力的污水处理厂,谋划实施扩能改造或污水处理设施新建;对近期现有或新建污水处理设施难以覆盖的区域,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式布置的一体化处理设施。
(二)加强督促检查。督促指导各地污水处理主管单位加强业务学习,掌握标准运行流程,为提高行业管理能力打下良好基础;督促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和污泥处理处置单位严格参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规范化管理;建立对污水处理厂和污泥产生、运输、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制度;督促污水处理运营单位严格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定期对污水处理厂构筑物和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人员操作水平。
(三)完善污水处理收费体系。指导各地优先考虑污水处理费随自来水费一并征收。鼓励整县打包经营,以县域为单位,将全县(市)污水处理设施(或全县镇级污水处理设施)整体打包,按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运营,以形成规模优势,降低污水处理成本。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镇级供水及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通过与具有规模化污水处理运营能力的社会资本建立合作关系,解决建设、运营资金缺口问题。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厅将积极采纳你单位的意见,在以下方面继续加大措施和力度:
一是持续推进实施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提前谋划推动城镇污水处理厂新建、扩建及提标改造,持续推进实施新旧污水管网建设改造,不断提升城镇污水收集处理效能。分批分期有序推进镇级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和扩容扩建,优先推进南流江、九洲江等水敏感地区镇级污水处理厂精准提标。完善各级财政支持、使用者付费和其他支持构成的多元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经费保障机制。
二是积极探索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一体化模式,由项目实施主体自主运营或统一公开选择运维单位,对镇级污水处理设施项目进行统一运营维护。鼓励采取智慧化管理方式,提高运营管理效率。
三是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厂网统筹、向专业运营逐步转型的基本原则,以镇级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能提高、管网配套、运行稳定为目标,加强设施日常运行养护,保障运营资金,严格按效付费,科学实施考核,加快建立和完善镇级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管理长效机制。
四是充分利用我厅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有关会议及各项督查检查活动,加大对《技术规范》的宣传力度,同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
衷心感谢你单位对我区污水处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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