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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办发〔2021〕18号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统筹规范应急管理考核事项,压实安全生产、消防和防灾减灾工作责任,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有法律法规关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应急管理工作
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办发〔2021〕18号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海南省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南省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2021年4月25日中共海南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1年4月29日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统筹规范应急管理考核事项,压实安全生产、消防和防灾减灾工作责任,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有法律法规关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以下同)、省直有关部门、重点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完成情况的年度考核。

本办法所称应急管理工作包括安全生产、消防、防灾减灾(含防震减灾、森林防火、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等3类,对此3类工作统一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和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四条 考核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牵头组织实施,省安委会办公室牵头负责具体考核工作,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共同实施。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

(一)健全责任体系。严格履行应急管理工作职责,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强化属地管理,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

(二)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消防监管和防灾减灾机构,统筹加强综合应急队伍建设,强化监管执法力量建设,健全应急救援管理工作体制,完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

(三)推进依法治理。健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严格安全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监管执法行为,严格事故调查处理。

(四)加强预防控制。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完善风险排查、评估、论证和治理机制,建立分级管控制度,健全隐患治理监督机制,强化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强化应急演练。

(五)强化保障能力。深入开展应急管理宣传和教育培训,提高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加强应急资源管理,完善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六)防范遏制事故。严格责任事故考核,有效防范较大以上和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发生。

第六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评分,原则上按以下比例进行:

(一)对市县的考核,安全生产工作占40%、消防工作占30%、防灾减灾工作占30%。

(二)对省直有关部门的考核,具体比例根据考核对象职能定位分别确定(详见附件)。

(三)对重点企业的考核,安全生产工作占100%。

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次:

(一)优秀。考核总分在90分以上,安全生产、消防、防灾减灾任何一个单项不低于80分,且分值排名前30%的,评定为优秀。

(二)良好。总分在90分以下80分以上,以及90分以上未被评为优秀的,评定为良好。

(三)合格。总分在80分以下60分以上的,评定为合格。

(四)不合格。总分在60分以下,以及安全生产、消防、防灾减灾任何一个单项低于60分的,评定为不合格。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八条 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考核时段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九条 省安委会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和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应急管理工作年度考核细则,征求意见并报省安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十条 在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制度集成创新、健全体制机制、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和救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经省安委会办公室认定,给予适当加分。

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工作不力,被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或者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或者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不到位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重特大事故防控情况考核,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的按不合格评定。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经省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后,按程序报请省委省政府审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每年通报上一年度考核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工作考核结果纳入本年度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平安建设(综治工作)等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按照《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运用。考核结果和发现的主要问题同时通报省委巡视办、省审计厅,作为开展巡视和审计监督的参考内容。

第十五条 对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市县和部门,在相关资金分配、政策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倾斜,并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安委会办公室商相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市县和部门,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其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省委省政府提交书面说明,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和负相关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一年内不得评优评先和提拔使用,同时由省政府领导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在省委省政府组织的其他考核中涉及应急管理工作的,相应分值直接评为“0”分。

第十七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经核实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并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被考核对象应当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将整改措施书面报告省安委会。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11月27日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管理办法》,2016年7月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2014年1月1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2011年7月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市县政府防震减灾工作考核暂行办法》,2017年5月18日海南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印发的《海南省森林防火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同时废止。以往我省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省直有关部门应急管理工作考核比重一览表

附件

省直有关部门应急管理工作考核比重一览表


序号

考核单位

考核内容(比例)

安全生产

(%)

消防

(%)

防灾减灾

(%)

1

发展改革委

40

30

30

2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40

30

30

3

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60

40

0

4

省生态环境厅

40

30

30

5

省农业农村厅

40

30

30

6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60

40

0

7

省商务厅

60

40

0

8

财政厅

0

100

0

9

省教育厅

40

30

30

10

省卫生健康委

40

30

30

11

省公安厅

40

30

30

12

省司法厅

40

60

0

13

省民政厅

40

60

0

14

省民宗委

0

100

0

15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60

40

0

16

省交通运输厅

60

20

20

17

省水务厅

40

20

40

18

省国资委

60

40

0

19

省市场监管局

60

40

0

20

林业局

60

0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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