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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在国家资质制度改革空档期间申办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1149号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自7月1日起,取消对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以下资质审批事项。
为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确保住建领域在新旧资质标准转换空档期内,满足市场主体办理资质需求,落实暂停按原资质标准实施审批的要求,现将申办资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1〕1149号

 

各市(地)住建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自7月1日起,取消对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以下资质审批事项。《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函》(建司局函房〔2021〕65号),分别要求暂停办理三级(含三级以下)企业资质。为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确保住建领域在新旧资质标准转换空档期内,满足市场主体办理资质需求,落实暂停按原资质标准实施审批的要求,现将申办资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
        已具备建筑业资质企业(不含劳务企业),可申请核定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通信专业联合审批资质和部级权限审批资质)。申请资质的净资产及技术负责人按现行标准核定,注册建造师按申请资质最低等级要求核定,其余事项均不做要求。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已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核定二级资质,企业在申请二级资质时可使用其控股子公司的业绩(按控股比例使用)和及其经营年限。
        三、有关要求
        1.申办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审批部门发现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实施信用惩戒,并不予换发省级权限内新版资质证书。
        2.待上述资质国家新标准实施后,对按本通知要求批准的企业资质重新按国家新标准核定。上述资质在国家新标准实施前,对此期间批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不予办理重组、合并、分立。
        3.此通知有效期截止到国家资质新标准实施之日。
        建管处咨询电话:0451-53644878。
        房产处咨询电话:0451-53648800。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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