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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建办文〔2021〕86号关于组织开展全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城市燃气安全隐患再排查再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办城电〔2021〕28号),全文强制性国家标准《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2021)、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安全运营相关团体标准《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城镇燃气标志》《地下井室可燃气体监测装置》等。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昌市、上饶市、宜春市城市管理局,赣江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相关城镇燃气经营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和《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19〕2号)等要求,为进一步提高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技能水平和安全生产意识,切实做好全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考核对象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下列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

  1. 各企业主要负责人。即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企业负责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及企业专职安全员;

    (三)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即企业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

    二、培训考核内容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城市燃气安全隐患再排查再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办城电〔2021〕28号),全文强制性国家标准《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2021)、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安全运营相关团体标准《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城镇燃气标志》《地下井室可燃气体监测装置》等。

    三、培训考核方式

城镇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由具备必要的燃气专业培训能力的燃气经营企业或社会培训机构(单位)承担,培训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我厅统一组织全省城镇燃气从业人员专业考核发证工作。为确保考核发证工作快捷、高效、经济,将采取机考的形式开展,考试软件从预设的题库中随机生成试卷,考生在固定考场使用计算机完成作答,答完即可公布成绩,并且可在网上查询并打印考试合格证。

四、培训考核时间

培训时间由各企业自行安排。考核工作将于2021年第四季度开展,分批次分设区市进行。考核发证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交通食宿自理。(考核具体时间和报名方式另行通知)

五、有关要求

各设区市城镇燃气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迅速将培训考核相关事项告知各相关企业,考核合格证将作为今后燃气经营许可资质申报和年检换证的依据。同时,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具体负责燃气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的相关衔接工作。

联系人:厅城市建设处 黄 兴

联系方式: 0791-86226591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1年8月19日

燃气,企业,经营,考核,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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