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辽宁 / 关于《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关于《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辽住建[2021]52号

经研究,现对《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辽住建〔2020〕56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内容做出修改,修改内容为删除“二、积极推动建筑市场创新发展”中“(一)推动企业联合经营”内容“轨道交通项目应至少选择1-2个标段接受联合体投标,由省内企业作为联合体牵头人投标的,招标文件中应设置给予3分的加分”。

辽住建[2021]52号

 

各市及沈抚示范区住建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务)局、审批局:

经研究,现对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辽住建〔202056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内容做出修改,修改内容为删除“二、积极推动建筑市场创新发展”中“(一)推动企业联合经营”内容“轨道交通项目应至少选择1-2个标段接受联合体投标,由省内企业作为联合体牵头人投标的,招标文件中应设置给予3分的加分”。原《通知》其他内容不变,本次修改内容,自补充通知发出之日起立即生效。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辽宁省水利厅               

                                            2021820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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