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房管局:
为了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张高丽副总理在贵州省、天津市发生楼房坍塌事故后的批示精神,以及2015年6月1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老楼危楼安全排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全区老旧建筑物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老旧建筑物安全事故发生。经研究,我厅决定开展全区老旧建筑物安全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排查范围
全区范围内各城市、乡镇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的老旧建筑物,以及所有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二、治理、排查内容
(一)老旧建筑物安全状况。
1、2014年全区组织开展的老旧建筑物安全排查中,已经查出的危险点或局部危险房屋是否采取有效措施解除危险;
2、老旧建筑物是否存在变形现象;未拆除的危楼是否采取加固等必要措施;
3、装饰装修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老旧建筑物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4、老旧建筑物管理维护状况。
(二)老旧建筑物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是否完善和落实。房屋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范性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管理档案是否完整,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完善和落实,日常管理是否及时到位等情况。
(三)已入住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质量及安全状况。
三、治理、排查方法
(一)各盟市住建、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老旧建筑物安全排查实施方案,部署旗县市区组织老旧建筑物和已入住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产权人或使用人,以及在建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各方责任主体,全面开展自查工作。
(二)各盟市住建、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旗县市区自查的基础上,组织专业人员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建筑物进行重点排查,并将排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逐一制表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实现档案管理。对群众反映强烈,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建筑物,要进行重点检查。
(三)坚持边排查边整改,以排查促整改。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和存在问题,要研究制定具体解决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自治区将抽调专业人员组成巡查组,对各地老旧建筑物安全排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重点地区进行重点巡查,并将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四、治理、排查时间
全区老旧建筑物安全排查工作,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7月底为自查整改阶段,至8月底为各盟市抽查整改提高阶段,9月份为自治区重点巡查阶段,10月上旬进行全面总结阶段。
五、治理、排查要求
(一)各盟市住建、房地产管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全区老旧建筑物安全排查工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排查方案,认真做好全区老旧建筑物安全排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要树立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坚持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开展全区老旧建筑物安全排查工作。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各类住房安全隐患,凡是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建筑物,都要跟踪监管,对整体危险和局部危险的老旧建筑物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用的坚决停用,该拆除的坚决拆除,从根本上杜绝重大房屋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建立健全老旧建筑物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不断实现老旧建筑物安全管理常态化,切实提高老旧建筑物安全管理意识和管理水平。各地要根据老旧建筑物安全排查 结果,建立老旧建筑物安全管理台帐和档案,定期监控老旧建筑物使用状况, 加强各类房屋的公共维修和养护,确保房屋的安全使用。
(四)制定老旧建筑物安全管理应急预案。要把增强老旧建筑物安全应急处理能力,作为构建基层公共安全应急体系的重要内容,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五)加快老旧建筑物改造工作。各地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规划、逐年改造”的原则,根据老旧建筑物实际和安全鉴定的情况,结合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将老旧建筑物改造纳入国家老旧小区和棚户区改造范围,加快推进老旧建筑物改造步伐。
(六)各级住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将本地区老旧建筑物安全排查情况、需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争取出台老旧建筑物安全管理办法,并争取资金扶持政策,加强对老旧建筑物安全管理力度,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七)请各盟市于2015年10月15日前将本地区老旧建筑物安全排查结果和工作开展情况书面上报我厅住宅与房地产处。
联系人:顾凤民 赵文宗
电 话: 0471—6610525(传真)
邮 箱:nmgjstfcc@163.com
附件:老旧建筑物排查情况汇总表
2015年6月19日
附件:
老旧建筑物排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排查内容 |
楼栋数(幢) |
面积(万平方米) |
户数(户) |
备注 |
排查建筑物总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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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存在安全隐患建筑物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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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确认危险建筑物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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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整改建筑物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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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排查建筑物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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