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乡规划行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建规函〔2014〕2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填报对象
全区各级(盟市、旗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持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法人机构。
二、组织实施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盟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规划行业统计报表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承担本级城乡规划管理机构的统计数据填报、所辖旗县(市)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统计数据的汇总、审核和上报工作。
三、填报方式
通过配套软件(单机版)(附件2,下载安装该软件)填报。仔细阅读系统使用手册(附件3)后再填报。
四、上报材料
包括统计数据电子文档(数据光盘1张,通过软件导出)、纸质报表和填报说明(各3份,加盖单位公章)。
五、填报注意事项
(一)仔细阅读填表说明、指标解释后再填报,并注意表格上的单位,不要填错;
(二)102表
1.经费情况,非为规划编制支付的经费不要列入,如:人头费、管理费等不要填,同时要注意收支平衡。
2.盟市审核时要注意是否存在异常数据,如:过大或者过小的收入、支出。
(三)103表
1.各层级规划编制的数量应等于行政建制数。
2.2014年为统计元年,规划编制数为正在执行的规划,编制数和审批数都应为1,正在修编2014年未完成审批的规划不列入。
(四)104表
各级规划部门只填报本级行政事权内的审批事项。
(五)112、113表
规划编制单位根据单位性质(事业、企业)选填其中一张表。
(六)要做好数据的保密工作,禁用使用移动介质存储数据,禁止将数据在网上发布。
六、时间要求
2014年的数据请各盟市规划主管部门务必于6月20日前上报我厅城市规划处,2014年以后的数据按建规函〔2014〕274号文件执行。
七、其他
请各填报单位高度重视此项统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填报,确保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盟市规划主管部门在数据上报之前,要认真审核把关,以免出现漏填、错填、重复填报等问题。
本文件(含附件)可在内蒙古建设网(http://www.nmgjsw.gov.cn)“城市规划”子网站通知公告板块下载。
统计制度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城市规划处联系。联系人:冷会杰,联系电话:0471-6944987。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乡规划行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建规函〔2014〕274号)
附件2.全国城乡规划行业统计报表(单机版)
附件3.全国城乡规划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手册
201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