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消息来源:
青建工〔2021〕47号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海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
现将《2021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3月8日
2021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工作要点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和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年,做好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十分重大。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工作坚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坚决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各项决策部署,全力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治本攻坚部署,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统筹疫情防控,严守安全底线,夯实安全基础,全力维护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稳定。
一、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一)持续推进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宣贯教育活动。落实《青海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总体方案》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守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强烈的政治担当、历史担当、责任担当,有力防范化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重大安全风险。
(二)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认真落实《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和《青海省城镇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开展“集中攻坚”,对照“两个清单”,持续开展隐患问题集中整治,集中消除一批影响安全的突出问题。综合运用督查、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提升建筑施工安全治理能力
(三)加强危大工程安全监管。搭建起重设备和危大工程管理系统,实现起重设备登记、使用、安拆、检测和危大工程方案、论证、审查、验收全过程网上管理。完善危大工程及重大风险源管控信息平台,形成基于数据分析和多要素溯源的网上监管功能,及时掌握施工现场安全作业行为。选择有代表性地区开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控“专家论证回头看”试点工作。
(四)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力度。加强项目安全风险管理,健全施工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整改责任制。强化对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建立隐患自查自改评价制度。
(五)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落实《关于在建筑施工领域落实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健全建筑施工安责险相关制度,强化事故预防服务功能,建立建筑施工安责险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六)提高安全监督管理效能。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健全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信用管理,形成统一信用监管体系。探索建立开展关键岗位关键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信用惩戒积分管理制度,以及公示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抽查检测、安全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全面推行关键岗位人员刷脸考勤,确保相关人员到岗履职。
(七)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和《青海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选取部分企业和项目开展手册示范活动,加强手册宣传贯彻,强化手册监督落实。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逐步实现对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和在建项目考评工作的全覆盖。
(八)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演练和安全宣传。按要求针对行业特点组织召开应急救援演练观摩会,加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培训和教育工作力度,提高全员应急救援水平。提升企业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指挥能力、快速反应能力、应急救援能力和应急保障能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等活动,普及安全生产常识,推动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推进安全生产知识进企业、进项目。
三、加强城市管理监督和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安全管理
(九)加强城市管理监督。加强生活垃圾填埋场、转运站等城市环卫设施安全运行管理,排查垃圾卸料平台、垃圾仓、渗滤液储存区域等易燃易爆点。完善城市道路清扫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措施,规范设置作业安全标志,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督促指导各地强化城市管理日常巡查工作,充分发挥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作用,在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加大对人员密集、问题易发的重点场所、区域的巡查频率。规范对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窨井盖管理等的安全管控。加强城市公园游乐设施安全管理,防止踩踏和动物逃逸、伤人、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
(十)开展城镇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继续开展城镇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加大重大风险隐患治理工作力度,对重大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项目化管理,严格落实挂牌督办制度,明确整改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整改时限,推动企业在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方面做到责任、措施、资金、完成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确保发现一个、整治一个、销号一个。
(十一)加强城镇燃气安全治理。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加强重要节假日、重要时段镇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持续做好城镇燃气供热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推动重大风险、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治理能力提升。举办全省城镇燃气行政管理人员技能提升培训班,开展燃气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提升行业监管水平。
(十二)加强供水、排水运行安全管理。督促指导各地落实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全面排查重点区城、重点路段的老旧、破损供排水管网,推进管网改造。重点排查整治城市排水管道、检查井、污水处理设施密闭空间作业的安全防范,避免作业人员发生中毒、坠落等伤亡事故。继续推进城镇供水水质检测,保障居民饮水安全。加强市政公用事业消防安全管理,配合消防部门建立并落实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机制。
四、加强城镇房屋和农房安全管理
(十三)开展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经营场所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两次视频会议精神,继续开展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指导各地加强违规改扩建建筑物排查治理,依法打击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以及在装饰装修过程中擅自破坏房屋主体结构的改扩建等违法违规行为。
集中力量摸底排查、立查立改,化解一批重大房屋安全隐患,基本消除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探索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制度,把牢房屋建设、使用和管理关口,明确建筑物所有权人、参建各方的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遏制违法违规建设、改造和使用现象发生。
(十四)牧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在2020年重点排查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对农村牧区所有房屋开展全面摸底排查,力争在2021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排查时对各类房屋安全状况作出初步判断。落实县级属地管理职责,对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村牧区自建房,及时组织房屋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切实履行县级政府主体责任,以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牧区经营性自建房为重点,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会同相关部门集中开展整治,力争在2021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重点整治任务。
(十五)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强化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严禁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公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五、加强建设领域消防安全监管
(十六)加强制度建设。对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青海省消防条例》修订工作,进一步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单位等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工程建设相关单位主体责任。研究制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程序,规范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把好特殊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管控关,做好特殊消防设计建设工程的专家评审工作。
(十七)开展消防审验督导检查。对各级住建主管部门组织的消防验收项目开展督导调研,包含办理时限、文书出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结果复核等。开展消防检测单位动态核查,重点核查消防检测单位是否满足从业条件、注册工程师(项目负责人)是否到岗履职、是否出具真实有效检测报告、是否有完整的音视频记录等相关内容。
(十八)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管。强化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现场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杜绝建筑施工较大以上火灾和亡人火灾事故。
(十九)强化物业小区消防安全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开展防火检查、巡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进一步推进住宅小区智能充电设施建设,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控管理。统一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等存放和充电场所,并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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