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建法函〔2020〕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济南、青岛、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日照、临沂、德州、聊城、菏泽等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省财政直管县、经济发达县有关部门,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相关要求,我厅对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政策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保留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4件,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15件,废止政策性文件43件。现将《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凡废止的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严禁依据已经废止的文件开展行政管理工作。凡未经统一编制行政规范性文件号、统一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