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天津 / 津住建保〔2021〕26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1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津住建保〔2021〕26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1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按照我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规定,现将调整全市2021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市级机关、市级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将新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20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人员按首月工资总额),缴存比例仍按30%执行。
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单位要准确把握、认真落实文件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积极创造条件,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各有关单位:

按照我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规定,现将调整全市2021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71日起,企业、事业单位可将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20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即低于30%的可根据条件调整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30%

各单位填写《天津市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调整表》(见附件,此表格可从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上下载打印,一式二份),经上级主管区房改(住建)部门或局(集团公司)批准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管理部办理相关调整手续。

二、市级机关、市级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将新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20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人员按首月工资总额),缴存比例仍按30%执行。

三、区级机关、区级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将新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20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缴存比例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即低于30%的可根据条件上调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30%

四、调整后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我市202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9730元)。

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单位要准确把握、认真落实文件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积极创造条件,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天津市单位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

2021617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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